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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订的多份离合器产品采购订单;7、原告与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签订的多份离合器产品采购订单;8、原告与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多份离合器产品采购订单;9、原告与哈尔滨东安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多份离合器产品价格协议;第三组证据材料:该组证据材料中的1013系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从重庆市工商局北部新区经开园分局所调取;证据14系本院在向龚红伟送达的现场所作的询问笔录和现场记录;证据15系原告所提交。原告以该组证据材料证明被告龚红伟和被告成都三铃大金公司实施了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10、重庆市工商局北部新区经开园分局查封的产品照片和产品实物;11、重庆市工商局北部新区经开园分局对戴松的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主要内容显示“重庆市工商局经开园分局根据原告爱思帝公司举报,于20XX年12月18日在重庆市北部新区展速汽车配件经营部查封了该店销售的标注有鑫三铃大金字样的离合器盖总成和离合器从动盘总成共470个。该店性质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姓名为戴小琴,查封当时该店的管理人员是戴松。戴松称其是戴小琴的弟弟,帮忙照看该店面。戴松称该门市所销售的鑫三铃大金离合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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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通过与成都三铃大金公司的负责人龚红伟联系取得,龚红伟向其提供了成都三铃大金公司的营业执照、鑫三铃大金标识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12、戴松向重庆市工商局北部新区经开园分局提交的销售清单:该清单上有“重庆速展汽配有限公司”字样,“零件名”一栏中标注有“大金”字样的产品价值约8000余元;13、重庆市工商局北部新区经开园分局的扣留财物通知书、财务清单、鉴定委托书、价目表;14、本院对被告龚红伟的询问笔录和现场记录:龚红伟陈述“标注有鑫三铃大金字样的离合器产品是成都三铃大金公司在他处购买后,以鑫三铃大金的名义销售”。现场记录记载“送达现场(指重庆市渝北区回兴镇圣苑山庄c栋2号门市)有涉案产品46箱,每箱有产品10个”;15、重庆市渝北区速展汽配经营部的销售清单、三铃大金经营部销售单、成都铃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销售清单和“重庆、四川、广东鑫三铃大金办事处及部分经销商名录”;第四组证据材料:证明被告龚红伟的侵权行为和侵权的主观故意。16、重庆三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为“龚红伟同志,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1997年8月进入我公司工作,从事注塑钳工。20XX年11月起请长事假至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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