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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第四条产权属供电、供水、供气、邮电、有线电视等部门或单位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产权部门或单位自行维修。路灯、道路、绿化、环卫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仍按职责分工由上述各部门相应负责,原有资金渠道不变。第五条商品房觥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四市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徐州、南通两市购房者按购房款25的
f比例,其他省辖市购房者按购房款3的比例,在购房时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第六条公有住房、已售公房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三部分: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低于七层(含七层)的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八层以上(含八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售房单位在向开发建设单位购房时已交纳维修基金的,如该款项高于或等于按上述规定提取的款项,则不再从售房款中提取;如该款项低于按上述规定提取的款项,则按其不足部分从售房款中提取。2、购房者按政府确定的房改成本价1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向购房者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3、非单一产权整幢建筑中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其租金的20用于缴交维修基金。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商品住房销售单位收取购房款和维修基金开票结算后一个月内,应将提取及代收的维修基金及其利息或净收益全额移交给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代管,并办理移交手续。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1、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继续代管;2、业主委员会管理;3、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如选择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继续代管方式,代管费用按所代管的维修基金增值额2计算。所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如选择业主委员会管理方式,业主委员会须报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并须明确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具备会计上岗资格),或明确由有代帐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财会核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扣除代管的维修基金增值额2代管费用后,将维修基金移交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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