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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委员会管理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会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如选择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管方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扣除代管的维修基金增值额2的代管费用后,并维修基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代管。代管费用可按增值额的2给付,或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合同约定。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具体办法由市、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第九条为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国有银行的金融债券或者办理国有银行的定期储蓄外,严禁挪作他用。维修基金应当按幢建帐、按幢使用、按户核算,具体办法由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剩余利息或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及维修物业项目经费预算报告书,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由业主委员会直接管理的,维修基金增值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由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及分项目维修经费预算报告书,以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重大维修、改造、更新项目动支维修基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方案,提交业主会议审定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所有项目实施后,有关单位都应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书,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结算。
f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业主委员会、业主会议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帐目经财务审计和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办理移交和帐户转移手续。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第十三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十四条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售房单位提取和业主个人缴交比例,分别退还给售房单位和业主个人。第十五条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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