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工棚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禁止搭建木板房。(三)临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每组不应超过10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四)施工现场临时建筑不宜超过2层,人员住宿的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应设两个安全出入口;住宿房间的窗不应用硬质材料封堵。每个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超过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距离减半)。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动力线与照明线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选择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临时宿舍内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W的电器设备(包括取暖设备、电加热设备)。第十七条作业人员动用明火前,应消除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焊割作业前,必须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确保正常取水。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一)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二)在动火审批的范围内未履行审批手续;(三)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四)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五)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未采取有效安全的措施;(六)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七)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对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构成威胁;(八)散落的火星对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构成威胁;(九)按有关规定必须禁止动用明火。第十九条电气焊、切割的弧火花点必须距氧气瓶、乙炔瓶、油类等危险物品及木料等其它可燃材料10m之外,距易爆物品20m之外。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落实防火措施,并应指定专人现场监护。第二十条工程施工中使用带有挥发性的易燃材料时,施工现场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周围禁止明火。如施工现场自然通风条件不良的,应安装通风设施后方能施工。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有醒目的标志。
f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落实专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