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各项工作:
f(一)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协调。(二)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进行跟踪监督。第八条电工、电焊工、气焊工、危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方可上岗。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一)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二)危险物品存放数量和地点清单;(三)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四)施工进度计划;(五)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六)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七)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第十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为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三章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应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应设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m之外。(二)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危险品仓库应设置在施工区、生活办公区25m之外。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有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m,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停靠施救。第十三条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必须落实临时消防水源,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箱。第十四条在建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禁止作为施工和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使用。在建工程内设置临时住宿、办公场所时,应与施工作业区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备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在建工程内禁止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
f第十五条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和堆放易燃、可燃材料。(二)施工现场办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