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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沪公发20023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危险物品仓库等。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明火动用的审批手续。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做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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