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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向为南北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新区不得小于11倍。2、朝向为东西向的,其间距按上款乘以09的系数。(二)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1、南北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新区不得小于08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2、东西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新区不得小于08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米,超过14米的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考虑。(三)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按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新区不小于09倍。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第二十二条高层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南侧为塔式高层的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在旧城区,不得小于05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南侧为高层板式或连体塔式的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在旧城区,不得小于08倍),且其最小值为30米;2、东西向的,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二)高层塔式住宅建筑与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高层塔式住宅建筑与其北侧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在旧城区,不小于03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2、高层塔式住宅建筑与其东(西)侧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3米。(三)高层塔式住宅建筑与各种层数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13米。(四)高层板式和塔式连体式住宅建筑与中高、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第至二十二条的规定。
f高层住宅建筑与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限制第二十三条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在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最小间距为9米;低层住宅建筑与其北侧中高、多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0米,低层住宅建筑与其北侧高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在一类住宅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第二十四条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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