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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破坏原有空间结构和环境的亦不能进行建设。第十三条城市中心区及旧区改造地段其建筑密度、容积率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情按同类控制指标最多可上浮10。第十四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物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核定建筑容积率FAR2积(m)FAR≤22FAR≤44FAR≤6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152025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附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三。
f第十五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第十六条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如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七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十八条住宅建筑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尽可能争取较好朝向(南偏东150南偏西150),避免东西向布置。第十九条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和不同方位确定间距系数换算。不同方位间距系数方位间距系数0015010L15030009L30045045060008L60009L095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第二十条住宅建筑山墙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中高、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第二十一条中高、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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