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
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
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
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
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
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
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
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
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第七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
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
照本导则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