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逐步发展成为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十二)改进和完善省联社行业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行业管理职能,保持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管理体制基本稳定。省联社要加强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统筹规划,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强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加强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增加对“三农”有效信贷投放,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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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实现不良贷款率逐步下降;加强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行业服务,进一步增强产品创新能力,提高全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电子化和网络化水平。与此同时,省联社要切实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制度,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不断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五、扩大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试点(十三)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重点推进村镇银行试点,结合我省农村经济发展需要,认真规划村镇银行发展战略,加强与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努力将我省更多地区特别是苏北地区的县(市)纳入村镇银行试点范围。鼓励和支持省外银行、外资银行和我省各类地方银行发起主办村镇银行,加快村镇银行组建步伐。加大对已成立村镇银行的政策支持,推动村镇银行规范、健康、快速发展。(十四)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应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验,根据服务“三农”的需要和社会投资的可能,加快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步伐。努力构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对于监管力量强、试点工作健康有序的地区,允许增加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数量。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探索拓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领域,增强其服务“三农”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和支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按照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指导意见进行规范改造,并支持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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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制成为村镇银行。(十五)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重点推进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开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完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章程,健全运作机制,明确监管职能部门,加大政策扶持。建立农民互助资金组织的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规范发展。(十六)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