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也使用的是负债的概念。因此,在行政单位财务管理中引入了负债的概念是符合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实际需要的,也有利于保持行政单位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的一致性。但《规则》中所说的负债不等同于债务,在理解行政单位负债的问题上,要注意将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规则》中所说的负债是与资产相对应的一个会计要素,是财务管理中的
f一个特定的概念,与行政单位通过银行贷款等途径举债形成的债务是有本质区别的。
二新《规则》对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
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是贯穿这次《规则》修订一条主线。修订后的《规则》在总则、预算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章节的相关规定中都体现了控制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
一是在总则中关于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面,增加了“降低行政成本”的原则规定,这是对行政单位厉行节约财务管理工作理念的进一步强化。二是在预算管理方面,明确规定: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三是在支出管理方面,明确规定: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并增加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还有针对性地强调行政单位应当“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四是在资产管理方面,明确规定: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防止行政单位超标准、超范围配置资产,奢侈浪费等问题。五是在财务监督方
f面,建立起覆盖行政单位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结转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强调“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在行政单位形成单位内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多方面共同监督,遏制行政成本较快增长的工作机制。
三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理解
行政单位承担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各项职能,其开展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主要由财政预算安排。目前一些行政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借债现象,并且债务规模偏大,不仅影响了行政单位正常工作的开展,也使行政单位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损害了政府形象。为此,《规则》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
199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