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权审批贷款。另外,刘某在办理借款审批时就已知信用社无此审批权,与对方签订的格式合同文本上也有关于信用社若干权限的条款规定,即刘某明知信用社无120万元贷款的审批权却仍然与之签订借款合同还有,刘某借承建高速公路工程之名贷款,而行到处联系工程之实,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欠缺当事人效果意思,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依照《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借款应是刘某个人债务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
f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将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归纳为七类:⑴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⑵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⑶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⑷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⑸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⑹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⑺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刘某借款明显不是为了解决家庭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和履行法定义务,也不是为了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而是独自在外联系工程,尚无利益产生。上述七类中只有第六种类型与本案近似,但其强调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必须归家庭共享为前提,故刘某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它归纳为七类:⑴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所负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⑵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⑶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⑷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