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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定201168142004
论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定
笔者近期代理一起案件,案件尚在审理当中,但受理案件的过程,及开庭的感悟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研究引发了一系列的思考,这些思考在对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中也得到了印证,因此形成本文,以期抛砖引玉,能够完善我国的婚姻法:在金融制度日益发达,各种经济活动活跃的今天,法律能够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予以明确的界定,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同时,更加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制度的安全性,构建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案情简介:笔者代理的案件表面看来非常简单:因丈夫存在赌博恶习,委托人与丈夫离婚,离婚两年后,突然遭到第三方手持前夫打下的落款为离婚前一个月打下的欠条对己提起巨额债务诉讼,要求委托人与前夫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查封了委托人与女儿现共同居住的房屋。另外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名下有多处房产,委托人仅仅留下在婚姻存续期间委托人父母出资给委托人购买的房屋一栋,其余房产全部留给前夫,也约定相关债务由前夫承担。在开庭前,委托人前夫请假离开住所地,并要求委托人帮自己筹集30万还高利贷,只要委托人帮他筹集了30万高利贷,自己就可以让原告撤诉,原告与委托人前夫是同事关系。委托人辩称,夫妻双方都在事业单位工作,家庭共同生活根本不需要将近70万的债务,并且自己对该债务的存在根本不知道。律师观点:委托人在找到笔者代理此案件前,已经咨询过三家律师,答复大体一致:只要
f委托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前夫拿该笔巨款去赌博,委托人就必须与前夫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离婚协议书只能约束婚姻的双方,对善意第三人不能产生效力。法律为了防止夫妻双方借假离婚来逃避债务,所以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类似的案件当地法院已经判决多起:离婚后的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单方以自己名义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官观点:在开庭审理前,法庭主持调解,法官直接就问委托人是否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不是用于共同生活,委托人出于诉讼技巧的原因回答没有,法院就直接说类似的案件我们审过,判过,结果都是对委托人不利的判决,所以委托人最好接受调解。法官在整个调解过程中,都没有问过委托人前夫将该笔巨款用往何处。仅仅希望双方在数额分担上达成一致意见。委托人认为这是因前夫赌博欠下的债务,并且前夫现在还被高利贷追得东躲西藏,该笔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没有关系,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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