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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的原则往往不同”;这个解释有点循环定义的味道,不过此处不必多加顾虑。其二,也是更根本的,“这种差异……归结到技术的限制。”于是,《重构》进入第四节“技术对法律的影响”。朱教授用笔迹鉴定,文字契约,离异父母对儿童心理影响等一系列例子论证技术之不绝对可靠使得法律制度和规则还必须或者说有理由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讨论至此,一个理论性的问题期待着回答:假如科学和技术发达到了能确定地回答所有人类社会的问题,法律还有存在的必要吗?朱教授在文章的“结语”里试图回答这个问题。首先,他说柏拉图就曾理想过那样完美的科学知识的统治,不过连柏拉图自己后来也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即法治。然后,朱教授指出:1科技发展没有止境,所以科技永远不会代替法律;2科技是一种工具理性,而法律总有道德维度,是技术无法取代的。谈到这里,另一个问题冒出来:既然道德维度是法律和科技的关键分水岭,那法律的道德维度从何而来?朱教授深知中国法治是中国现代化努力的一部份,而现代化几乎顾名思义地或至少按韦伯的理论意味者对传统道德的去魅,新道德的来源实在应该是个迫切问题。不过,《重构》的理论旨趣不在这里。文章笔锋一转,推出全文的最后两点:3我们还是要警惕把法律泛道德化,“目前法律中的科学技术因素不是太多了,而是远远不够。”4
f法学界,法律界作为一个职业集团勿以鸵鸟政策对待科技和经验性的实证研究。纵观全文立场,《重构》以霍姆斯的那句预言为题头语是非常恰当的。《重构》试图讨论的问题本来是高度抽象和极富争议性的,但朱教授巧用生动的例子,一方面把问题的抽象度降低,另一方面推出一个比较折衷和温和的学术立场。或者更确切地说,《重构》旨在不是提出尖锐的观点,而是引入几个讨论法律与科技关系的法理学范畴。《重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波斯纳RichardPos
er法官的观点,文章六次引用波斯纳。这并非偶然。波斯纳以倡导用经济学原理来塑造法律规则而闻名。波斯纳本人的立场则要激进得多。在纪念《法律之道》发表一百周年的文章里,RichardPos
erThePathoftheLawafterO
eHu
dredYearsThePathAwayfromtheLaw110HarvardLawReview10391997他明确提出霍姆斯倡导的其实是所谓“替代说”Supersessio
Thesis,即法律不过是人类历史过程中不得不有的一种社会控制socialco
trol方式,最终将被历史抛弃。无怪乎,他的题目是《离开法律之道》。这样的立场在美国是惊世骇俗的,不过我们应当不为之动容。波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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