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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LawReview5155351997。做惊人之举以取悦情人,看来连霍姆斯也不能例外。在贬低逻辑的同时,霍姆斯强调历史和传统。不过,这里的历史和传统并非压在背上的过去,而是“正在进行时”的现实生活。霍姆斯说,对法律的理性研究基本上还是关于历史
f的研究。历史研究之所以是理性的,那是因为它应该是带着“开明的怀疑”e
lighte
edscepticism态度的研究。只有这样,律师和法官们才能有意识地重新考虑传统留下的规则的现实价值。如此对历史的批判态度,50年后波普尔提倡对传统的理性研究不谋而和。和KarlPopperTowardsaRa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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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962。霍姆斯贬低逻辑,但那只是对迷信逻辑的反动;他强调的不仅仅是经验,而是要理性地对待经验。他说:“我们的理论不是太多,而是太少…我的主题是理论,而不是实用的细节。”霍姆斯对当时法律思维的批判,与其说是对法律共同体的不尊,不如说是他面对法律共同体之外更大问题的谦逊。他提到:“当社会主义刚刚出现的时候,社会上那些有闲阶层thecomfortableclassesofthecommu
ity着实吓坏了;而这种害怕很可能影响了美国和英国的某些司法判决。”当然,霍姆斯不是马克思。他只是作为“法律共同体”内的人,看到了不可回避的法律共同体外的大共同体:社会和社区;看到了封闭的形式主义的脱离社会现实。他一方面向“体”内报警:法官先生们,醒醒吧!把你们的偏见拿到桌面上来!每做判决时,想想你们所依赖的法律规则是否还符合现实的需要!想想公众的心态publicmi
d!想想你的判决对正在争论中的社会问题的影响!另一方面,他把期望的眼光投向了新生的社会科学。他预言说:“就对法律的理性研究而言,当今时兴的恐怕还是抱着白纸黑字法律的人,但未来则属于掌握统计和经济学的人!”2.法律与科技霍姆斯的预言是什么意思呢?换个角度问:我们是否已经处在他所预言的未来?抑或,我们离他的预言还有多远?霍姆斯的上句名言被朱苏力教授引作《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一文的题头语。朱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以下简称《重构》。《重构》的第一节向读者交代,该文将不讨论法律对科技的影响。第二节讨论科学关于因果关系的发现对塑造法律规则的影响,第三节讨论科学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并不总是不加折扣地转变成法律规则。为什么科学的认识不直接等同于法律认识呢?朱教授认为:其一,“法律与科学是不同的社会实践领域,因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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