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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活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资产是指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即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对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的抵押。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置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林业部门应协助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林权的处置和做好流转林权的变更登记工作。第四条在安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具有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
f他组织(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抵押的范围、条件和期限
第五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具体抵押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六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一)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四)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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