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第七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以及共有林权、承包经营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的,要有依法经本集体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和
f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二)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第八条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公司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林权抵押的,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所依托的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因政府规划调整林地的属性和用途,降低抵押林权价值的,政府给予的降低林权价值部分的补偿,应优先用于归还借款本息。第十条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权抵押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已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抵押人应将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交抵押权人代为保管,并由双方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第十一条办理集体林权抵押手续时,必须取得拥有集体林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贷款到期抵押人不能全额偿还本息时,同意抵押林权流转的书面文件。第十二条林权抵押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抵押人拥有的林权使用剩余期限。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f第十三条贷款对象为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经营户、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第十四条抵押人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自然人1、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从事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3、生产经营有效益、产品有市场;4、项目投资中,原则上应有不少于30的自有资金;5、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二)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持有效的《贷款卡》;2、从事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规定;3、生产经营有效益、产品有市场;4、项目投资中,原则上应有不少于30的自有资金;5、在贷款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6、有较为规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