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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共有的,双方都是纳税人分别纳税,按各自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
一、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确定土地面积: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面积为准2、以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上确认的面积为准3、未发土地使用证的,用纳税人申报的面积,核发证书后再调整税率采用定额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适用税额)20倍应注意:经济落后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降低,但降低额不能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须报财政部批准
一、税法规定的: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地。免征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生产经营用地及其它用地征税。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外管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免5-10年7、对非营利卫生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3年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照征。(多层建筑按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10、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11、其他:1、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2、对林业系统属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3、经营采摘、观光农业,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4、2007年9月10日起,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5、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6、港口码头的泊位用地,免;露天堆货场用地征,可申请减免7、对矿山、建材行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岩公路免。矿山还对尾矿输送管及回水系统用地免8、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9、企业的铁路、公路用地,在厂区外未加隔离的免10、火电厂围墙外灰场、输灰管、输油管道、铁路专用线、水源用地及供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免11、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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