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败诉,如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未体现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款数额等。2视听资料存在篡改、剪辑问题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视听资料收集之后,比如断章取义的截取相对人讲话的部分内容、修改视听资料录制时间等。另外,近年来各种黑科技的出现,使得声音、语言被人为地修改以及制作,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都加大了证据审查的难度。3偷拍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利用手机、录音笔、摄像机等各种便携式的个人电子设备偷拍私录视听资料的现象越来越多,这一问题在新闻采访或暗访中也频有出现。对于这类视听资料,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说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从实践来看,由于视听资料取证难的问题,这一规定过于严苛,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维护。因此,当今理论界和实务界中多对其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将之称为“法律容许行为”,即有限度的承认偷拍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三、针对视听资料问题的对策首先,就视听资料的收集、制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我们眼前需要做的就是提高公民的证据素养,加强该方面法制宣传。我国是一个崇尚法治道德的法治国家,在加强法制宣传的过程中应做到有方向、有目标、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注重实际生活中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宣传,注重法制宣传的实用性,不能浮于表面。其次,对于大量存在的视听资料剪辑、篡改问题,这是司法机关工作中面临的一个难题,在科技时代下,司法机关要努力做好证据的鉴定工作,仔细将提交的视听资料与原件进行时间、地点、环境等细节的核对,加大相关科技鉴定技术的研究投入,确保认定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另外,在偷拍私录的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问题上,虽然当前对其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但司法机关在认定中,要从严把握其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侵害程度,偷拍私录的视听资料要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范围内有限度的被承认,超越了这一限度,则不予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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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的发展,证据的种类、形式必然会越来越丰富,因此,我们应该用一种严谨而开放的态度来看待视听资料这一证据形式。一方面要全面、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强化其他辅证的重要性,视听资料这一证据必须要得到其他证据的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