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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视听资料的实际适用问题
作者:董秋娜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7期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诉讼证据形式越来越丰富,视听资料也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于诉讼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自身的技术性,也使得视听资料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着一定的科学隐患,给司法审查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关键词:视听资料;科学隐患;对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录音录像技术早已广泛应用于各种个人设备,越来越呈现出生活化、隐蔽化的趋势,在诉讼过程中,视听资料被提交与采纳率也有大幅度的提升。但发展与弊端同在,在电影《全民目击》中,富商林泰为了保护女儿,凭借一条后期制作的所谓“案发现场”视频,成功的把控方与法官引入他设计的误区中,最终自己代替女儿接受了法律的惩罚,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也并不少见。一、视听资料的证据特征视听资料作为证据,需要借助于一定的载体来实现其证明价值。向法庭提交的录音带、录像带等实体的物质本身并不是证据,被当做证据采纳的是这些载体所存储的录音录像等,这些无体物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所在,若离开了这些实质载体,录音录像也就不能称之为视听资料了。视听资料所记录的内容具有准确性与客观性。视听资料所反映的案件事实较为客观,不以诉讼参与人的主观的意志为转移,只要在形成过程中不受外界的因素影响,它反映的事实就是准确的。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科学技术含量较高的证据形式极易被伪造、篡改。科技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同时也在我们追求真相的路上丢下了许多路障,有些人为了达到目的,利用所掌握的科技手段将录音录像信息进行剪接、篡改,扭曲事实,破坏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视听资料是一种动态、直观的证据形式。不同于传统静态的书证、物证等,它是以视频、音频等动态形式呈现在人们眼前,可以更加直观的使人们了解掌握案件发生过程中的真实情况。二、视听资料实际适用中的问题1视听资料收集、制作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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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的制作主体为公民、单位和司法机关。随着“科技强检”的不断推进,以及工作人员自身较强的法律规范意识,司法机关制作的视听资料一般较为规范,能够很好地证明案件事实。但与司法机关比较而言,公民和单位的证据保存意识不够,很多与案件相关的重要证据原件保存不当,使得提交的视听资料缺乏证明力。此外,在收集、制作视听资料的过程中,方法不当、内容模糊、缺乏针对性,证明力欠缺导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