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一)教育培训;(二)教育信息咨询与传播;(三)教育资源开发;(四)教育投资运营策划和管理;(五)教育交流联盟。〔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组织与职权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选一),其成员为人。董事会、理事会(选一)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或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依照规定条件推选产生(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成员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备案。理事(或董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或董事)会成员为5-25人中单数组成;理事(或董事)任期3年或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二条决策机构议事的规则:每年至少召开次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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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三条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行使的职权:(一)聘任或者解聘本教育机构院长(或校长、主任等)和其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教育机构副院长(或副校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制度;(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九)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召开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五条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选一),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登记机关备案。第十六条主要负责人院长、校长、主任(选一)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二)实施发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