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
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章程
专修学院(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名称:。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展应用性教育,培养应用性人才,建设应用型大学。单位设立的目的:办学范围:面向成人(文、理类)继续教育;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知识更新教育;与武汉大学合作举办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承担晋升职称考试科目考前培训;承担其他委托性培训。办学的规模:年培训量人;办学的层次:高级;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全日制授课。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的教育服务的的社
会组织。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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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本教育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第六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设立时教学地址:,自有、租用(选一),邮政编码:。第七条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八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教育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四)选聘中心校长;(五)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心章程的规定决定中心重大事宜;(六)中心终止后,依法进行中心剩余财产的清算三、选聘中心校长;(七)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心章程的规定决定中心重大事宜;(八)中心终止后,依法进行中心剩余财产的清算。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
元;出资
者:
,金额:
。(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
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
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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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