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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利益,按照经营者人力资本劳动的特殊性给予其与贡献相一致的报酬,才能极大地激励国企经营者。但是,许多人还没有真正意识到经营者作为人力资本的社会使用价值和独立产权的存在,国企又长时间过分强调精神激励的作用而忽视、淡化甚至是排斥物质激励,政府为避免经营者对国企利益过多索取而
f对经营者的收入实行“倍数”控制,致使国企经营者得不到或只能得到很少的剩余控制权,他的收入与企业规模、效益好坏、行业状况的相关性过小,企业经营者的收益与其承担的责任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性。
原因三:国有企业公有制的特点决定了国企经营者具有更高的行为动机和社会使命感,高素质群体特征决定着国企经营者比较看重潜能的发挥、事业的成功、抱负的实现等非物质因素,有效的精神激励可以使经营者积极性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尤其是在目前国企囿于财力匮乏的背景条件下,精神激励机制就具有物质激励所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但是,目前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精神激励只局限于荣誉激励和职务激励两种,并且还存在着诸多不近人意的地方。例如,国企经营者没有作为独立的阶层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全社会缺乏尊重经营者的良好氛围。对国有企业的宣传比较侧重于集体形象的塑造,这种“荣誉面前人人有”的现状没有给予付出艰辛劳动的国企经营者以充分的肯定。上级主管部门经常把国企经营者选拔到党政机关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来作
f为对他的激励,这种模式势必造成人才浪费,还造成个别“身在企业、志在仕途”的国企经营者为了迎合上级而做出了忽视市场经济规律的短期化行为。
原因四:尽管一些地区运用人才市场来公开招聘经营者,但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仍然是由上级主管组织部门直接任命。由于任命国企经营者的政府部门不是企业真正的所有者,始终缺乏产权动力激励机制和有效约束机制,往往不是根据经营能力,而是配合个人喜好、依据应聘者的政治资历来选聘经营者。这种选拔任用制度严重制约了企业家阶层的形成和发展,还易导致某些经营者偏好于追求在职期间的短期化经济效益和轰动性宣传效果来谋求个人升迁。
原因五:对国企经营者的激励基本上只有在岗时的激励,没有根据他在岗时的业绩表现给予离职后的奖励。由于企业的经营者离职后缺乏社会保障和制度化报酬,个别经营者在岗时做出将国有资产转移为个人财产的卑劣行径以谋求离职后的生活保障。
f原因六:绩效考核是保障并促进企业内部激励机制有序运转所必须的一种管理行为,绩效考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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