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代表总数的
以上,并经席会议
以上的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
方可生效。
对成员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第十条退社及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一条成员资格终止的,合作社应当在当年财务年度终了后
日内,退还记载在该
成员账户内的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为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合作社亏损的,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以
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资格终止前其应当承担的亏损。
资格终止的成员对给合作社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第四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享受本社提供的各种服务,优先利用本社设施;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4、对本社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f5、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议账簿;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7、本社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义务:1、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定;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5、积极参加本社活动,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共有财产,爱护本社设施;6、按本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履行合同(协议),认真完成本社安排的生产经营等任务;7、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群策群力,共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活动;8、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9、本社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长、理事会、执行监事。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当成员数超过
可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除选举成员代表以外的全部职权。
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或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