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社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发起,经批准,召开成立大会,成立本社。本社定名为合作社。第二条本社是以从事生产的农民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社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第三条本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社员享受平等权利。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第四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第五条本社自年月日成立,办公地址是。
第二章社员第六条本社社员分为个人社员和团体社员。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相同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作为本社个人社员;从事相关事业的组织可以申请作为本社团体社员。由本人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社社员。从事相关事业的非农民身份社员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十。第七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下同,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三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f六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七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八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九有退社自由权。第八条社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四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五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六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股金。第九条社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