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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八


第一章名称和住所
年月
f第一条合作社的名称:

第二条合作社住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条合作社业务范围: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
应当在申请登
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可
以成为本合作社的成员。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

成员总数
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
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

第六条新成员入社,需向本社理事长提交入社申请,
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后,应当向合作社缴纳
资额,并依法订立书面入社协议。
第七条合作社成员有退社自由。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
个月
前向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
个月前提出。
第八条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社:
(一)作为合作社成员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且无符合法律和本章程规定条件的继承
人或有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但该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个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作为合作社成员的企责令关闭、撤销,
f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合作社成员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作社成员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
人,如该继承人符合法律和本章程规定条件且愿意加入本社的,
可以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在履行
完本章程所规定入社程序后,取得该成员的成员资格。
第九条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1、不遵守本社章程及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
2、不按本社的技术指导和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给本社信誉、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3、其它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
对成员的除名,需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席的成员或成员代表人数应当达到
成员总数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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