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的供述为线索搜集其他证据如果之后侦查的结果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一致,便回头再讯问犯罪嫌疑人。这样的证明方式导致非法取得口供的状况难以绝迹,故需要采取措施来规范口供证据的使用。(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法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这两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得以此作为指控的根据或作为定案的根据”。非法证据
f的排除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和程序的重视。它与我国当前依法治国方针的确立,对程序法独立价值的进一步认识以及与诉讼民主潮流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l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应当排除。如今国家、法律禁止的取证手段并不仅仅是刑讯逼供,另外还有其他一些违反嫌疑人意思自由表达的方法。比如在受强迫或欺骗等情况下的供述,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在价值上应当受到抑制,而且其可靠性存在很大问题,所以英国、德国、日本等国都肯定以法律明令禁止的取证手段获得的口供绝对排除。③可见,非法证据的采信规则作为一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证据规则,通过排除规则加以排除是世界各国一致的规定。各国立法均将其明确规定在诉讼法、证据法中,有的国家甚至在宪法中予以规定,而我国该规则的效力等级太低,我们应提升到宪法或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该规则。2违反程序规定的取证行为应当区别对待,由法官裁判。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法定程序规定的行为时获得的口供是否应当排除,各国存在差异。其中,美国的做法最为严厉,直接将其排除。我认为,侦查机关在获得口供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程序瑕疵应当区别其侵害的是基本权利还是具体权利由法官自由裁量而加以区别对待。“有些时候,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犯罪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必须作出一定的让步。但是这一让步却有一个底限,那就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应当予以尽可能地保护,不能对此进行随意地更改或废止。”④所以,对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的态度一般为“有条件的采信”,虽然要求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但并不实行绝对排除。对于内容真实,但合法性欠缺的证据,如果能够得到其他证据印证的,仍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只有如此,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冲突才能满足一个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