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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效率。特别在共同犯罪中,还会反映出各个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实施犯罪的全过程以及犯罪团伙、犯罪集团形成的原因等具体情况。因此口供一旦被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其证明力是巨大的,是其他证据所无法比拟的。口供还有一个特点即不稳定性。口供是言辞证据中的一种,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容易波动,即使作出了有罪的供述,也有可能临时翻供,所以口供也是善变的,不稳定的。另外口供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其虚假的可能性很高,因为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嫌疑人潜意识里不会老实交待有罪或罪重的事情和情节,要么全部否认,要么避重就轻,坚守防线,除非防线崩溃,万念俱灰,才肯供述真实情节,甚至这种所谓的“真实情节”也往往与现实有所出入。口供的不稳定性和较高的虚假性给定罪量刑造成一定困难,需要一些方法手段来合理有效地使用,方能体现出口供证据的价值。二、口供的诉讼价值证据的价值在于最终成为定案的依据,口供具有明显的直接性和全面性,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其诉讼价值就在此体现。口供是被追诉对象的有罪供述,比起其他证据,它更直接地反映了作案动机、作案手段、作案过程和其他具体细节,往往能让犯罪行为变得清晰明了,很大程度上提高诉讼效率。犯罪嫌疑人最清楚犯罪事实,对过程和情节的描述自然也是最准确的,而其他人要么只看到一部分,其他部分凭主观想象,要么只是听到声音,画面凭主观想象,所以很难完整准确地反映犯罪情况。因此口供直接全面地反映犯罪事实的作用可谓无法替代。同时,口供作为诸多证据种类中的一种,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比对、印证,排除矛盾,有利于准确认定犯罪。最后,在量刑上,被追诉人的主观恶性和悔罪态度也是考虑因素,这些一定程度上可以在口供中判断。三、保证口供证据价值的方法要实现口供的证据价值,首先必须确定其证据资格。证据资格须具备三个构成要件,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规定: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是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是由案件事
f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证据的这一本质特征,要求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的描述。若不能证明口供的客观真实性,那它就不能够作为证据。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和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必须要有一定的关系和联系。证据的合法性要件是指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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