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交易机构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起15日内书面告知承购人,承购人在被告知之日起30日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已付购房款及其利息,承购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原合同登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承购人愿意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到期未提出异议的,原预售人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项目受让人,承购人和项目受让人应当向原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转让在建商品房项目的预售人,应自签订项目转让之日起,停止售商品房。第二十四条预售人不得擅自变更已预售的商品房的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确
预售商品房并公示项目转让情况;受让人未换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
需变更的,应按规定经原规划、设计批准机关批准。预售人改变已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涉及合同约定的承购人权益的,承购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承购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承购人的,承购人有权退房;承购人退房的,由预售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预售人设置商品房样板房或出具预售说明书的,其实际交付使用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预售人应按合同约定将商品房交付承购人。超过合同约定交付使用时间的,预售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商品房预售后承购人向预售人了解商品房建设进展情况时,预售人应如实告知。
的商品房的布置、装修和设备的质量,应当与商品房样板房和预售说明书一致。当
f第二十八条
预售人向承购人交付预售的商品房时,应当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查询制度,并定期公布商品房预售情况以及已登记、转让抵押等信息。第四章商品房预售款管理
第三十条
商品房预售款只能用于该商品房工程建设所需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与预售管理部门、开户银
行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预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代收预售款的商业银行有监督预售款的义务。第三十二条预售人应当在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预售人有多个预
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报预售管理部门备案。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应对每一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