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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明示的其他事项。
f第十五条
预售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取得责任。代理人应当向预购人明示下列事项:(一)本规定第十四条要求明确的事项;(二)代理人的资格证书;(三)预售人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书;(四)代理人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并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代理的范围、权限和
第十六条
预售人与承购人应当签订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使用预售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人和承购人有权依法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和补充,但必须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内容。除承购人拒绝外,预售人发布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承诺的事项,双方当事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第十七条商品房销售应当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销售单价及总价款。共有建筑售价格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分别载明套内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和公共配套房屋建筑面积、名称及违约责任。凡计入了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的共有建筑面积与公共配套房屋建筑面积,一律不得再进行重复销售;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公共建筑面积空间与公共配套房屋原设计的使用功能。第十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备案制度。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
面积与公共配套房屋建筑面积不单独计算价格,其建造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的销
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房地产交易机构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予以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和土地管理部门不得重复登记备案。第十九条预售人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并书面告知承购人;预售人不得用已预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或重复销售。
f第二十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登记备案,但未竣工验收的,承购人需转让预售
的商品房时,应与受让人、预售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预售的商品房转让时,原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依约定依法转移。已办理按揭的预售商品房在竣工验收之前需转让的,应先办理注销登记备案后,方可转让。第二十一条商品房竣工验收前,预售商品房发生转让、终止合同的,当事人或注销登记备案手续。第二十二条预售人转让已部分预售的在建商品房项目的,应自批准转让之日
双方应在签订有关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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