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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许可证;对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预售人的名称、许可证编号、许可证的有效期、预售商品房的名称、建筑面积、用途、预售商品房的套(间)数量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号等内容。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至商品房验收合格之日起失效。第九条商品房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用途、增容的,当事人应在
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
批准后15日内,向预售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方可销售。第十条预售管理部门对新批、变更和失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行定期公告制度。第十一条预售管理部门应对已核发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
督,并及时受理社会举报和投诉,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f第十二条
预售人应取得房地产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按规定发布预售商品房
广告。预售广告发布前,预售人应向预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预售管理部门应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合格者发给房地产广告审查证明,房地产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发布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预售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房地产广告证明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查。商品房预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有误导、欺诈和与预售商品房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内容,同时还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和有效期限。第三章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行为管理
预售人应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的用途和范围等内容进行预售。
预售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预售,不得向承购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第十四条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预售人应向承购人明示有关商品房买卖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向承购人明示下列事项:(一)预售人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商品房座落位置、设计环境、用地性质及使用年限、建筑物使用年限;(四)商品房结构类型、户型、质量、装修标准;(五)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六)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七)商品房的面积构成、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八)商品房的价格、计价内容,与房屋有关费用的承担情况,付款方式;(九)商品房是否设定抵押或者房屋权利受限的其他情形;(十)商品房交付使用时的物业服务情况;(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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