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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及其管理。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预售人)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并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第四条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依法委托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房地产交易机构受商品房预售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预售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第二章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六层(含六层)以下的商品住宅项目已完成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含六层)六层以下的非住宅项目和六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主体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主体六层结构工程;
(四)签定了《白蚁预防合同》,并已进行白蚁预防;(五)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确定;(六)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f(七)已按规定比例缴纳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二)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所规定的证明材料。其中,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证明材料中还应包括已完成基础以上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预售条件的工程进度证明;(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四)商品房的《白蚁预防合同》;(五)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七)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和委托合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预售人可以分期或者分单项向预售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第七条预售管理部门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后,应详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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