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
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上报执行董事;(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九)决定本公司职工的聘任、解聘、招用、辞退、奖惩、升降、
薪酬;(十)在股东执行董事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处理重要事务;(十一)签发日常行政业务文件;(十二)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总经理任期三年。第二十五条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同意不得兼任其他公司
的主要管理人员。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及利润分配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一百二十天之内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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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三十条公司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提取公积金。第三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九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三十二条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建立企业与职工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续延和解除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为达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企业实行优化组合、择优上岗的原则,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依据《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职工培训、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将依法受到保护。
第十章公司破产、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六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