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并向股东负责。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由股东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经股东决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包括总经理在内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职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字后置备于公司:(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五)拟订公司重大收购、资产置换方案;(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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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拟订对外股权投资方案;(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拟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监事
第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由股东委派,经股东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条监事行使职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章总经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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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第二十三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