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5、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6、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移交;
f7、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进行设计交底;8、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施工单位所提问题进行答复,造成施工延误;9、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10、业主要求赶工;11、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12、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力量大运迁、构件物资积压倒运、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值勤警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和用料摊销量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13、因业主供料无质量证明,委托承包商代为检验,或按业主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复验所发生的费用;14、因业主所供材料亏吨、亏量或设计模数不符合定点厂家定型产品的几何尺寸,导致施工超耗而增加的量差损失;15、因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合约规定运送至指定的地点或业主供货到现场、未通知监理进行三方检验而造成的丢失损坏等。第十五条业主代表行为潜在的变更索赔机会1、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施工单位,对施工造成影响;2、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3、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它义务;4、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的干预;5、对工程苛刻检查、对同一部位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的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的检查等。第十六条设计变更潜在的变更索赔机会1、因设计漏项或变更而造成人力、物资和资金的损失和停工待图、工期延误、返修加固、构件物资积压、改换代用以及连带发生的其它损失;2、因设计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与实际的不符而影响施工所造成的损失;3、按图施工后发现设计错误或缺陷,经业主同意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技术处理所增加的额外费用;4、设计驻工地代表在现场临时决定,但无正式书面手续的某些材料代用,局部修改或其它有关工程的随机处理事宜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f5、新型特种材料和新型特种结构的试制、试验所增加的费用。第十七条合同文件缺陷潜在的变更索赔机会1、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2、合同条款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3、合同条款之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