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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项目:教学实训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级办公用房、会堂及大学生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公寓)、食堂、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九项。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置的校舍用房项目:校企合作用房、培训中心、研发创业中心、教学产品陈列中心、学术交流中心、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游泳馆;农林院校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的附属用房;机动车与自行车停车库(棚)、采暖地区锅炉房等。三、国家规定建设的民防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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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章学校布局与选址
第十三条高等职业学校的布局规划,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州、市)为单位,根据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统筹布局,优化高等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加强高等职业学校建设,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第十四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数量和办学规模,应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济建设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人口规模、生源状况及经济社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科学合理确定。第十五条高等职业教育园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州、市)根据当地工(产)业园区规划,宜规划设置由多所高等职业学校组成的高等职业教育园区。各所学校设置的主干专业应各具特色,园区内宜统筹规划建设公共实训实习基地和体育、公共图书、后勤、生活等公共设施,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第十六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地势较高、阳光充足、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地质塌陷、泥石流、洪涝及风口、悬崖边、崖底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三、应避开高压供电走廊、高压输气管道、输油管道、通航河道。四、应避开污染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五、学校与铁路、轻轨、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易燃易爆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及太平间、殡仪馆等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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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章校园规划
第十七条高等职业学校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高等职业学校均应先编制校园规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建设。第十八条校园规划的范围为学校围墙(隔离设施)以内的全部建设用地。第十九条校园规划应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节约集约用地。根据有关规范和规定合理规划建筑用地、室外体育设施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广场及停车场用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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