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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依法履行职务。监事履行职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会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2、检查股东会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章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及利润分配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议机构和帐册、制度。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第三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十一条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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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弥补亏损;2、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3、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4、支付股利。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终止
第三十二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予以解散:1、股东会决定解散;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4、经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裁决解散公司的。公司因1、3、4项规定解散的,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决定清算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第三十三条清算小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第三十五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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