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f10)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1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6、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形式、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收益和亏损的承担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形式: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收益:7、普通合伙人退伙后的法律责任、新入伙的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普通合伙人退伙后的法律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8、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包括哪些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竞业避让,是指企事业单位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9、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