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又提高了销售额,收到了双重效果。对于方案二和方案三则不然。方案二是在发生销售额的基础上进一步赠送商品,从税法的角度讲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所以,在财务上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从而进一步增加了税收负担。而方案三赠送货币资金,则是将自己的净利润都赠送出去了,这种促销行为没有不发生亏损的道理。也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很少有人采用方案三。但是,税收负担的下降,并不一定意味着企业利润的同步增增长。对于方案一,虽然增值税的税收负担比较小,但是企业最终获得的利益并不大;而方案二,从表面上看,企业的税收负担有了明显的上升,但是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也有了明显的增长。综合分析那么,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赠送购物券促销方式都比打折促销方式更为有利呢?如果考虑其他情况,其结果又将如何?其实,企业的促销活动,除了需要考虑促销的目的之外,还要考虑与盈利活动有直接关系的相关因素。因此,我们在此再进一步考虑个人所得税和购销成本的情况对促销活动的影响。一、考虑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第629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如果企业按规定执行了这条政策,那么,企业税后利润计算如下。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由于企业采用的是打折销售方式,企业不存在视同销售问题,因此,在方案一所设定的条件下,企业的税后利润为80006000÷1176002773583205(元)方案二,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在方案二所设定的条件下,企业赠券促销,通过赠券无偿取得货物(商品)的个人应当按“偶然所得”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而税法要求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不代扣代缴,则由企业赔缴。企业赔缴个人所得税额为2000÷120×20500(元)在赔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企业的税后实际净利润额为1000060001200÷1十176004482950084487(元)将以上计算进行汇总:方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后利润方案一29127735083265
f方案二
69744
44829
500
84487
显然在企业赔交所得税的情况下,两个方案的税后利润相差无几。《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