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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实现单个农民或者一个集体在实践层面和物权意义上的主体权利能力。在这个土地所有权制度下,个体农民处于非常弱势无助的地位,其土地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得到正确保护。因此,农民有地无权、有地无利现象普遍,农民的土地权益会被土地利益集团们任意侵吞和剥夺。
(二)农村土地的自我经营管理机制缺失问题。
管理农村土地目的应该是追求土地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综合效益最大化。我国多部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农村土地进行经营和管理的权利。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于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恃强凌弱的农村族派势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二委”干部,实际上大都是村族派势力代表,或者也是在族派势力影响下行使职权。然而,目前我国的农村村级基层管理组织所存在的问题是触目惊心的。据最近有关部分统计,全国共立案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585万件,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579万人;共受理涉农信访件1933万件,办结1733万件。③况且,近年来通过查处的农
村纪检监察案件发现,农村基层干部的违纪违法人员身份较固定,主要集中在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财务管理人员这三类村干部身上。作为最直接经营管理的基层组织处于这种现状之下,农村集体土地的自我经营管理机制如何实现其应有职责。
(三)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畸形问题。
《土地法》规定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一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二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外,《物权法》对于农村中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这三类土地的
③《党建》杂志,人民网记者姜洁,2012年1月29日。2
f使用权也作了不同规定: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对于非农建设用地未作出规定;对农民宅基地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二部法律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规定,却不能实现《物权法》所规定的相应土地用益物权,即: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在这种土地使用权制度下,主要是限制了任何单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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