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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路元元给其打电话询问所丢财物时,犯罪嫌疑人一口承认,在向老板索要工资,老板并没有明确表示发给其工资的情况下,就让其家人将财物交还给公安机关。自己也主动到案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是一种侵占行为,而非盗窃。
二、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刑法规定,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尚某某犯罪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退还被害人赃物,并获被害人谅解,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67条
f第一款,第52条及第6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之后,家属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附: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受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为尚某某提供辩护。庭审之前我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了解了案件情况,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于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本案被告人存在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一、投案自首。被告人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陈述犯罪事实。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也可以看到被告人认罪态度是比较好的。应该认定为自首。
二、主动退赃。
f被告人在接到搬家公司老板的电话后,主动通知家人将所盗物品交回到公安机关。大大降低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也使失主避免了损失。
三、失主谅解。本案失主孟某某已经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恳请法官从轻处理。四、被告人一贯表现很好,本本分分,之前没有前科劣迹,这次属于初犯,事发偶然,一时产生贪念。本人也非常后悔。五、坦白交代。被告人到案之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减少了公安机关办案成本,节省了司法机关办案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应该从轻处罚。六、本案的特别情况。辩护人认为本案虽然构成盗窃,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一)盗窃的秘密性不强。事发时被告人是在搬家公司服务,在客户不在场的情况下,其监守自盗,这种情况,与入室盗窃或乘人不备的扒窃等情况相比,秘密性不太明显,社会危害性相对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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