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辩护】盗窃辩护成功从轻处罚,附:盗窃罪辩护词
尚某某是一家搬家公司的员工。2013年8月在北京市朝阳大悦城为一家客户搬家时,利用机会,将客户用胶带封在抽屉里面的欧米茄牌手表两块及寿山石印章,总价值56万元的物品盗窃。后在公安机关调查时,经家人规劝投案,并将被盗物品归还被害人。
案情简介尚某某是一家搬家公司的员工。2013年8月在北京市朝阳大悦城为一家客户搬家时,利用机会,将客户用胶带封在抽屉里面的欧米茄牌手表两块及寿山石印章,总价值56万元的物品盗窃。后在公安机关调查时,经家人规劝投案,并将被盗物品归还被害人。▲办案思路及心得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也承认确实是盗窃了。但我本人认为这应该是一种侵占案,并且受害人已经谅解,应该可以进行无罪辩护。经与法院办案人沟通,法官认为之前类似的案件都是判了盗窃。最好是不要做无罪辩护。经与被告人及家属沟通,他们也要求律师作罪轻辩护,所以,案件在检察院和法院阶段,有两个辩护意见,但是,最后的结果还是判了比较轻的量刑,家属和本人都非常满意。审查起诉阶段
f辩护意见:我受犯罪嫌疑人尚某某的妻子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
为其提供辩护。经过阅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我认为本案不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盗窃罪。(一)犯罪嫌疑人并没有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财物。犯罪嫌疑人系搬家公司的员工,在其搬家时,客户(需要搬家的公司,即本案失主孟某某所在北京道林建筑设计规划有限公司)已经将大门钥匙交给搬家公司,且该公司没有派人在场(卷2第22页第13行孟某某证言;卷2第60页倒第8行及倒第4行蔡某某证言;卷2第64页倒第8行路某某证言),经本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尚某某,其也交代搬家时客户没有在场。道林公司搬家时,是将货物交给搬家公司代为保管并搬运,搬家公司与被搬家公司是一种代为保管财物的关系。犯罪嫌疑人管理、持有委托人财产的行为是一种合法持有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利用其搬家时代为保管客户财物之机,将该财物非法占有,这种占有是一种公然行为而非秘密窃取行为。(二)犯罪嫌疑人占有财物的目的不是占为已有,而是想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其搬家公司老板索要工资。犯罪嫌疑
f人占有财物之后没有及时向老板汇报,是想等事主发现丢失之后,会找他老板询问,到时候,他以此为要挟,要求老板发给所欠其工资,事实上他也是这么做的。
(三)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拒不返还“。在公司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