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林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在庭审前,我查阅了本案全部的卷宗材料,刚才又认真听取了庭审过程,我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公诉人指控林某某构成盗窃罪证据不足,现本辩护人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辩护意见如下:没有证据证明林某某与其他几个被告人有事前预谋,一、没有证据证明林某某与其他几个被告人有事前预谋,林某某与其他几个被告人有事前预谋及进行分工,进行约定分赃比例。分工,进行约定分赃比例。约定分赃比例无论是从各被告人的笔录来看,还是从庭审情况来看,除张某某外,其余的被告人都在做案之前没有见过林某某,也没有与林某某联系过,而张某某的笔录也只表示其案发前一晚,要求包林某某的车其目的是去做生意,而没要告诉林某某要干什么,在做案过程中应注意什么。在庭审的过程中张某某更进一步证实了这一事实。林某某本人陈述张某某与其联系时是约定包车为每小时40元,而张某某被捕后做的笔录也有这一陈述,在两人无法串供的情况下,却能供述一致,这也表明这一陈述是真实的,虽然在林某某的笔录中也有按获得赃物的百分之十分赃的说法,但依据我国《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这一情节不应认定林某某有罪。二、从犯罪构成来看,林某某也不构成盗窃罪。从犯罪构成来看,林某某也不构成盗窃罪。罪构成来看也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产的行为,其犯罪构成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
1
f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构成。盗窃罪的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其所要窃取的是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其窃取行为必然会给因家、社会、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但为了达到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出现,然而在本案中,林某某根本不知被害人财物被窃取的经过,也不知其他几个被告欲窃取他人财物,也就是说林某某在本案中在主观方面并不知他人盗窃,自己更没有实施盗窃行为,也没有盗窃的故意,故,由此来看林某某也不构成盗窃罪。元的说明。三、关于林某某收取18000元的说明。关于林某某收取林某某因其他被告人盗窃被害人的财物的行为是在林某某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