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地下工程,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房地产初始登记前,按规定报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仍然用于工矿仓储用途的,不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第十条鼓励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地下空间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地下停车场(不包含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如分割转让、销售的,应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第十一条按照批准的地下空间使用用途,依法确定相应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结建地下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终止年限不得超过其规划用途法定最高年限,也不得超过地上相同用途建设用地的终止年限。第十二条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程序及类型,参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程序和类型办理。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即将地下每一层作为一个独立宗地进行登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包括四周外墙厚度,通过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确定,并在宗地图上注明每一层的层次和标高范围。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未明确,但经规划部门批准实际建设中增加了地下建筑的,需按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属经营性用途的,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办理相关预售许可和房地产权登记手续。
f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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