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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国家一级物业管理企业中,17家是国有或国有参股(实际掌控一切生杀大权),1家是民营上市股份公司;而且18家企业清一色是开发商自办(有2家属于房管所改制或部门单位自办企业,但目前企业发展权在开发商手中)。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据分析主要一个原因就是以前“自建自管”的延续,另外就是开发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因为优质的物业管理已成为售楼中的一个卖点。
2、法律法规滞后,体系不完善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立法明显滞后:20年的时间,没有国家级行业法规可以遵循。在退而求其次的情况下,国内第一部地方性物业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时间是1994年,而深圳成立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时间是1981年,中间有13年是法规空白期。由于缺乏符合中国国情的、系统而科学的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指导,各部门在制订法规的过程中,往往局限于对境内外成功经验的模仿或就事论事的解决方案上,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因此,总的来看,目前我国物业管理立法还滞后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存在着立法层次不高,法律体系框架未形成,缺乏系统性和综合性等问题。3、政府职能的问题首先,政企没有完全分开,企业无法独立运作。深圳市有一批物业管理企业,其效益、品牌都堪称一流,也颇具规模,改制条件已成熟,企业的经营者、员工都强烈要求改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经营者和员工持股市,然而改制方案长期被卡在上级管理部门。不予批复的原因何在?某些领导者一语道破天,“你们都去搞持股经营了,我还管什么?”;其次,政府职能错位或越位,政府仍习惯于对企业经营活动直接干预;第三,管理层、管理部门过多,物业管理手续繁杂,往往一个小区的物业企业要应付20多个部门的检查管理。以物业管理收费为例:既要报物业主管部门的资质检查证书;又要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等级打分确定收
f费标准,还要邀请行业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到小区现场查验通过,最后才能确定收费标准,领取收费许可证,一个许可证往往需要几个月乃至半年的时间。
4、市场化程度不高首先,物业管理项目的获取大多是暗箱操作,市场竞争机制还未真正形成。作为市场主体的业主对物业管理缺乏足够认识,业主委员会组建难度大,自治能力弱,作用还未真正发挥。而且,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房管单位之间仍存在或多或少经济上的依赖关系,“谁开发、谁管理”的地方保护、垄断管理、建管不分、责任不清的局面还没有完全改变。物业管理还没有形成有利于竞争的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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