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是国有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对所有占用的国有资产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三帐(总帐、分类帐、明细帐)、一卡、五相符(帐表相符、帐票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财务有三帐;总务有明细帐、事物卡)。对大型、贵重设备要逐台(件)建立技术档案,一般不允许外单位和个人借用,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损坏、流失、积压、浪费。即使有报废、抱损、划拨的固定资产,也必须抱经区财政、国资、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处置。处置后,单位因及时处理帐目和调整帐卡。第十二条各校、园要建立健全具面、长效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各处室、班组即个人。要在购置、入库、建卡、上帐的基础上,把好领用、交还诸环节;每年度终,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均按照规定程序即使处理,对造成浪费和损失的行为要追究责任,区别情况给予过失人全部和部分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领导、当事人的责任。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校产(包括校舍、运动场、校办公厂、农林场等一切用地和财产)均受法律保护,任和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中小学(幼儿园)要切实做好校舍产权、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的申报登记手续,增强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将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出售、怕卖或转让。第十四条中小学(幼儿园)对投资,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管理使用,应以不影响正常事业计划的完成为前提,按规定报批。坚持“先评估,后转移”和有尝使用的原则。中小学(幼儿园)不经报批不得将国家拨款、上级单位补助和国家有规定的资产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第十五条因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调整、薄弱校改造及城建等原因形成的公办闲置校产学校,有区教育行政部门统安排,继续用于基础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确需出售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所得资金须全部用于基础教育的资产购置,不得挪作他用。学校得固定资产、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调换、转让。第十六条学校接受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建房或添置教学设备,其产权属学校所有。第十七条新设立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在正式成立后30日内,委托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因分立、合并、改制、撤消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在主管部门或伸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委托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或产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