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第二条第三条
第四条第五条
为加强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小学、财物制度》和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甘肃省保护学校校园资产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区中小学、幼儿园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固定资产是指中小学(幼儿园)占用、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估价的固定资产总和。校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或增值。校园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审定、变动、纠纷的调整;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中小学(幼儿园)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管理管理、单位占用、管用结合、层层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占用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
国资局是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把固定资产进口关,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程序依法进行采购(捐赠的除外)。第八条各中小学(幼儿园)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本校、园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二)负责固定资产的帐、卡管理(三)负责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划拨、报损、报废等报批事项。(五)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负责验收入库、维护保养;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工作。(六)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管理情况。
第三章
第九条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界定
中小学(幼儿园)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五类:房屋和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无形资产。通用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在使用过程能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对单价不够起点标准200元的设备设施,但耐用时间在一年的大批同类产品,也要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f第十一条
各中小学(幼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