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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4、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区域】湖南长沙【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29号)
【适用条件】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执行。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3、单个股东或者合伙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经市政府金融证券办备案后,方可享受本办法的有关优惠和鼓励政策。
f【优惠政策】合伙制备案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区域】湖北【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3号)
【适用条件】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均应以货币形式和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不得采取委托某个投资者代持的方式投资于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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