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必须依法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支付结算办法》第五条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坏社会公共利益。”以上的这些特征基本是法律规定所带来的,那么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都有哪些呢?
A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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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法律依据给支付结算带来的不仅有各特征,还有原则和要求。
A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有:(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具体如下: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此条原则针对付款方规定。“条约必须遵守,合同必须履行”是国际法的原则之一,我国的《民法通则》也将“诚实守信”作为民事活动的原则之一。诚实守信有利于促进交易各方之间的相互依赖,便于经济活动的展开。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此条原则针对收款方规定。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保证其对资金支配的自主权。3.银行不垫款原则。此条原则针对中介方规定。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A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
(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办理支付结算从票据、银行账户、填写规范和真实性方面做了基本要求:1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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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办理支付结算必须按统一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做到数字正确,要素齐全,不错不漏,字迹清楚,防止涂改。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