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在本教材中,支付结算主要是指其狭义概念。
A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即支付结算是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除了上面提到的单位和个人以外,还有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
(二)支付结算的个性特征
支付结算和现金结算相比,有一些特别,也就是支付结算的特征。支付结算的特征有:(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3)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4)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具体如下:(1)主体限定要求。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2)意志自由,责任自负。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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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中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止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责任。(3)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国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负责组织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银行间的支付结算纠纷。”(4)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支付结算行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第九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5)支付结算r